读者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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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混凝土世界》2016年第11期109-109,共1页China Concrete

摘  要:问:混凝土供货合同付款条款中约定有"业主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才支付供货款"的条款,当施工单位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由拒绝向混凝土供货企业支付货款的,其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如何举证?答:实践中,关于"业主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才支付供货款"的条款通常称之为"背靠背"条款。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该条款有效。

关 键 词:业主支付 混凝土企业 供货企业 付款条款 施工单位 供货合同 付款条件 诉讼请求 民事法律行为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TU712.2[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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