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查处认定存在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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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长生[1] 马晓云[2]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出  处:《知识经济.中国直销》2016年第12期100-101,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传销行为往往跨区跨省,其中既有一般违法行为,又有犯罪行为;既涉及部门查处认定的分工问题,又涉及地区管辖问题,且由于对《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解释在理解上存在分歧,因此,近几年出现了个别地区公安机关跨区跨省直接抓捕涉嫌传销的外地公司人员,扣押公司财产,造成公司瘫痪,而经过拘留、逮捕、起诉、审理之后,却发现难以定罪,不仅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妨害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这种情况主要涉及传销案件查处认定的部门分工问题,亟须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加以研究。

关 键 词:传销行为 部门分工 案件查处 《禁止传销条例》 一般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 公司人员 司法资源 

分 类 号:F713.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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