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航行管制的法理探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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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惠荣[1] 李浩梅[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国际问题研究》2016年第6期90-105,共16页International Studi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北极航线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3AZD084);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培育项目“北极地区发展报告”(项目编号:13JBGP019);中国极地科学战略研究基金青年项目“北极航运法律规制新发展及我国应对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冰封区域沿海国特殊的环境管辖权,加拿大和俄罗斯依据这一条款在其北极海域内全面推行航行管制。然而这一单边管辖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多项限制条件,两国部分管控措施超出了冰封区域条款的合理使用,突破了海洋法对航行权的保障。在国际法体系内,北极沿海国航行管控的特殊权力有其外部边界,受到多边海事规则的制约,特别是"极地规则"的出台将限制冰封区域条款的适用空间,削弱沿海国单边管辖权的合法性基础。北极沿海国实施单边管控面临法律和政治上的双重困难,通过国际平台开展北极航运合作,寻求在国际规则中维护其利益诉求,更加符合北极沿海国家的实际利益。

关 键 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冰封区域条款 航行管制 极地规则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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