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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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家丽[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海峡法学》2012年第2期35-39,46,共6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10zd&045)

摘  要:现行法律在解决渤海溢油环境污染侵权中存在着对康菲石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低、对因溢油事故遭受损害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通过加重环境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制裁和遏制了环境侵权中不法行为人本人及他人类似行为的发生;其具有的私人诉讼机制,不仅有利于环境法治的社会化,还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渤海湾溢油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X55[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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