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案中入罪之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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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丹[1] 王周文[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0008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2期50-51,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不具有医生职业资格,也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因非法行医,卫生行政机关于2012年5月24日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诊疗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次日送达,由其母亲代为签收。后2015年2月9日卫生行政部门再次因非法行医对其行政处罚,3月3日送达,其本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非法行医 入罪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机关 职业资格 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法规范 人身危险性 医疗机构 情节严重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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