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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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光明[1] 

机构地区:[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50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2期76-76,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金融证券期货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课题部分研究成果(课题编号:SD2016C10)

摘  要:[案情]A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B公司总经理王某在2016年3月9日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开始不迟于2016年3月5日,终点为3月10日)披露之前与李某投入1500万元,使用李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账户购买A公司股票617400股,买入金额1498万元。2016年6月至7月初,王某在某内幕信息(敏感期不迟于2016年6月份,终点为2016年7月7日)披露之前通过集资方式筹集资金2.95亿.使用C公司账户买入A公司股票38.16万股,共计金额3.03亿元,后至9月份李某陆续卖出获利.两次内幕信息公开复牌后A公司股票并未出现涨停板。经调查,2016年3月至9月C公司证券账户交易A公司股票累计获利1.13亿元。

关 键 词:内幕信息 敏感期 公司账户 违法所得 实际成交价格 必然因果关系 利好 目标价格 计算标准 于王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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