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应依法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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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梅池[1] 黄步楼[1] 谢志诚[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娄底分行

出  处:《湖南经济》1996年第10期46-47,共2页Hunan Economy

摘  要:最近,我们对湖南省娄底地区破产企业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发现,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新动向、新问题值得注意。 1、行政行为主导。这次调查的34户破产企业都是地、县、市属预算企业,从申请破产到资财的划分,很大程度上是按当地政府意愿办的。由于地方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磨擦,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从当地利益出发,对所管企业事先定好调子,划好圈子,主导着整个破产过程,法律程序只是走过场。有的领导公开讲,要抓住新的《破产法》还未出台和专业银行未真正转化成商业银行这个机遇,抢先一步,加快企业破产步伐,消化掉银行贷款的沉重负担。 2、借破产之名逃债。有的企业借“破产”、“改制”之名。

关 键 词:企业破产 破产企业 《破产法》 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 债权人 湖南省 破产财产 企业兼并 转换经营机制 

分 类 号: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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