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合理使用制度探析——兼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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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净方[1] 

机构地区:[1]闽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1

出  处:《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0年第2期22-23,共2页

摘  要: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颁布之日即引起了广泛争议,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缩小了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合理使用的范围局限在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研究使用,而且将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界限延伸到最终用户。从合理使用制度理论入手,结合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各国的立法经验,能对软件最终用户的合理使用问题得出新的结论: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对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关 键 词:合理使用 最终用户 计算机软件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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