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为中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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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涛[1] 

机构地区:[1]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江汉论坛》2016年第12期126-131,共6页

摘  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实现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突破。但第26条的规定比较简单,不能满足快速变化的老年社会的现实需求,也与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一定差距。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创设的任意监护制度,均是对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鉴于我国现有成年监护制度本身的局限、老龄社会的急切需求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不健全,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应主要借鉴美国统一代理权法和日本成年任意监护法的相关规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的基础上,从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补充配套规则,加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的制定,从而构建一个完善的老年人监护体系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老年人监护 意定监护 指定监护 监护监督 

分 类 号:D92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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