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适用问题论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守俊[1] 

机构地区:[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31期198-199,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观要件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法条交叉竞合关系,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监管人员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诱骗投资者购买证券、期货合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论处。

关 键 词: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主体 客观要件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