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环境能动司法模式及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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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明耀[1] 黄金梓[2]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2]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181-187,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12JZD037);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55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研究"(14AFX023);中南大学"升华学者计划"和湖南省软科学项目"环境诉讼创新机制研究"(2013ZK3001)

摘  要:在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法院突破既有规则进行能动司法是续造法律的重要形式,具有具体化规则、填补法律漏洞、变更规则等多重功能,其基础既在于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环境治理模式的日渐转型,还在于环境伦理本身主义变迁。通过考察我国法院不同阶段个案裁判、类案处理等运作实践,可发现既有能动司法基本呈现出"推理启动"和"经验启动"两种启动模式,以及"利益调整"和"技术调整"两种方法模式。尽管这些模式各有优劣,且与社会发展阶段、背景相互关联,但就当前而言,过于倚重推理启动或者利益调整等做法,仍应予以警惕。作为改进,未来应侧重于案例指导、诉讼程序以及司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推动我国环境司法治理。

关 键 词:环境司法 法律漏洞 法院能动 案例指导 环境治理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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