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诉讼时效的准确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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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盛礼[1] 张婧[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188-194,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资助项目"诉讼时效制度研究"(FX1135)

摘  要:诉讼时效的价值功能在于限制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期限,保障与债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债权信用。诉讼时效的这一价值功能,决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局限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所有的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诉讼时效的设置,破坏了"民法典总则贯穿于分则"的体系化逻辑,也与法律适用清晰化的要求相悖。鉴于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宜将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典债法总则部分。唯如此安排诉讼时效,才符合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要求,确保司法审判中诉讼时效的准确适用。

关 键 词:诉讼时效 民法典 编排体例 逻辑体系 《民法总则(草案)》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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