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性别意识缺失看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虚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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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雅维[1] 

机构地区:[1]山东女子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145-150,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2CFXJ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女性主义法学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法方法,批判性地剖析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本质,为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奠基铺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运用社会性别分析审视我国现行离婚救济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体现婚姻法"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契合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的要求。然而由于立法者和司法者缺失社会性别意识,使离婚救济制度背离了它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进而被虚化。引入社会性别平等理念,改革离婚救济制度,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实现性别的实质平等是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应该面对的问题。

关 键 词:离婚救济制度 女性主义法学 社会性别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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