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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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国泉[1] 俞广林 付继博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22期26-29,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规则。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要保证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应对案件情况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还要合理适用被告取证限制、延期举证等制度。公益诉讼人要对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诉前程序的履行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应当严格限制。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举证责任 公益诉讼人 第三人 

分 类 号:DF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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