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林茜[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6年第3期34-46,共13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作为香港行政长官选举中的核心制度,提名模式在香港实践的现实样态和应有之义是香港普选方案的中心关注。在本轮政改方案被否的语境下,对提委会模式在基本法秩序下的合法性证成和在社会舆论分歧中的正当性演绎,将为检视提委会模式的现实困境提供必要的路径依赖。在提委会模式下,提委会的代表性不足、提名程序的失衡以及"爱国爱港"标准的泛化倾向都使其在植入香港本土社会后产生巨大的排斥反应,并最终表现为公民抗命运动的阵痛。在此背景下,应对香港行政长官选举提名制度的宪制逻辑予以廓清。同时,应从调整功能界别组成、适当放宽提名门槛、优化提委会构成、落实"爱国爱港"的选任标准、建立香港内部对话机制这五方面予以回应,助推下一轮政改方案在香港的通过。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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