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伙人除名制度的法律思考与建议——以《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为核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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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梦依[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北方经贸》2016年第12期68-72,共5页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摘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实经济往来中,当某个或者某些合伙人的行为破坏了彼此依赖性和密切人合性,必然导致信任危机,进而会影响企业及合伙人的利益。对此,《合伙企业法》为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提供的救济方式是合伙人除名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法律层面解决企业内部矛盾,有利于发展壮大。但是由于对该项制度的权利主体、除名事由、法律后果和争议解决规定的粗疏,实践中理论研究缺乏,导致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规范和完善我国合伙人除名制度也越来越迫切。为此,在研究现行立法并进行域外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了明确规定两人合伙企业不适用除名制度,在"一致同意"基础上作出例外规定,规范出资形式和出资义务,法定"不正当行为"并突破执行合伙事务节点限制,设计诉讼程序等建议,以期为我国合伙企业除名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 键 词:合伙企业 除名制度 规范建议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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