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草场土地权利体系是实现牧业产业化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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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永佶[1] 赵启伟[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经济纵横》2016年第12期F0003-F0003,共1页Economic Review Journal

摘  要:我国有着悠久的牧业经济发展史,如何实现牧业产业化,是我国牧业能否发展的重大课题。而现行牧区草场土地的权利体系不清,直接制约着牧业技术和经营的产业化。理清并明确牧业草场的权利体系,是实现牧业产业化的关键。对此,乌日陶克套胡、杨蕴丽、麦拉苏等著《新牧区建设与牧业产业化发展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一书进行了有益探索,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牧区草场土地权利体系,并对新牧区建设和牧业产业化进行系统论证,引发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该书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牧业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义。

关 键 词:牧业产业化 新牧区建设 权利体系 草场 土地 内蒙古自治区 产业化发展 制度 

分 类 号:F32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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