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特殊规定实施的宪法指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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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曙春[1] 

机构地区:[1]上海海关学院

出  处:《法学》2016年第12期113-119,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法制问题及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5ZS089)的阶段成果;作者负责的海关法科研创新团队的支持

摘  要:海关监管以物为对象,不考虑相对人的因素。围绕私货的处置,我国立法机关赋予了海关一些特别的职权。海关法特殊规定及其实施涉及对某些基本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因此,相应处置过程所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公权力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海关应以职权法定、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和比例原则等宪法原则和精神为基准,对实施海关法特殊规定的行为做合宪性考量。

关 键 词:海关法 特殊规定 合宪性考量 财产权保障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2.29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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