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思考——以湖南和广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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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刚[1] 吕宾[1] 范振林[1] 

机构地区:[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出  处:《财政监督》2016年第24期70-72,共3页

摘  要:湖南和广西有色资源较为丰富,随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加快,两省(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断完善,资源税收入大幅提高,但仍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包括矿业权价款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矿业权使用费调控作用"隐形化"、资源税征管制度仍待细化等。对此,本文认为应厘清矿产资源税费关系,明确矿产资源权益金的目的定位;合理设计资源税的征收方式,避免"一刀切"的计征方法;探索实行油气和非油气年度累进制,强化探矿权使用费调节作用;选择保护性矿种进行试点,保护优势资源和国家权益。

关 键 词:矿产资源 税费 资源税 权益金 

分 类 号:F4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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