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农村违法建筑补偿法律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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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盛礼[1,2] 徐小丽[2]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农业考古》2016年第6期268-272,共5页Agricultural Archaeology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昌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招标项目"城中村改造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D100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优化乡村治理的农村土地流转研究"(项目编号:14BSH033)

摘  要:城中村改造的目标,在于彻底消除城中村与周边城区之间物质性和制度性障碍,涉及人口身份、土地产权和建筑规划的全面改造。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农村违法建筑的拆除和补偿,这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违法建筑处理的规定不能适应城中村改造的现实需求。对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的补偿,宜在遵循法律的大原则下,区分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和违法性质,区别对待。《土地管理法》颁布前的一律按合法建筑补偿,城中村改造公告出台后建成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的违法建筑,根据形成原因区别对待:用地供需严重失衡形成的违法建筑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政府行为违法导致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对程序性违法建筑,可在罚款处罚后参照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补偿,实质性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关 键 词:城中村 违法建筑 补偿 法律规则 

分 类 号:F30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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