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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环境》2016年第10期13-13,共1页Environment

摘  要:日前,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今后,排放检验合格是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必要条件,公安交管部门对无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关 键 词:安全技术检验 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标志 合格标志 国家认监委 机动车 公安部 排放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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