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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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亿 

机构地区:[1]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32期53-54,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对象未被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存在明显暗示嫌疑,或者辨认过程由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未在辨认笔录中进行合理注明,又未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在此情况下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关 键 词:辨认笔录 证据效力 侦查机关 聘用人员 录音录像 见证人 定案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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