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单不适用指示交付,不产生交付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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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阎春光 卞冬冬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32期75-7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提货单不是提单,其仅是提取货物的手续和证明,非交付证券,不适用指示交付。出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应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判断标准。提货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效力,并未在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因第三人的抗辩导致买受人未能提取货物,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仍要基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向买受人承担责任。

关 键 词:指示交付 提货单 效力 担保义务 出卖人 买受人 权利凭证 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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