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对承租人暂缓腾退先行拍卖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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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澄川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32期101-10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被执行人房产时,该房产先设定抵押登记后出租的,此被涤除租赁权的承租人申请暂缓腾房迁出,承诺待拍卖成交后即主动搬迁并缴纳保证金。执行法院综合考量强制腾退的风险评估、强制执行成本及执行效率、承租人的权益保护等因素,遵循执行适度原则,可准予承租人暂缓腾退而先行拍卖,但拍卖成交后应由执行部门负责腾退交付。

关 键 词:承租人 拍卖 被执行人 法院执行 抵押登记 风险评估 执行法院 执行效率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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