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篇——双语诉讼中的翻译困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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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万森 

出  处:《法制资讯》2009年第4期39-43,共5页Legal Information

摘  要:在内蒙古,一些蒙古族居民不大会说汉语,而汉族居民又不会说蒙语。每当他们到法院打官司,法官就同时用两种语言为他们进行诉讼,这就是双语诉讼。运用双语进行诉讼活动,在我国西部的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地较为普遍,不仅方便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当事人,还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从4月14日起,《法制日报》连续推出"西部双语诉讼现状调查"系列报道,对内蒙古、新疆、云南三省区法官、检察官运用双语办案情况及面临的难题进行了调查,本刊特此转载,敬请读者关注。

关 键 词:诉讼参与人 本民族语言 基层法院 汉族居民 语言文字 主审法官 三庭 法庭庭长 证据材料 发回重审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H212[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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