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改革中的性别平等视角——美国经验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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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晓丹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出  处:《法制资讯》2012年第10期80-85,共6页Legal Information

摘  要:为实现男女平等,美国的许多州都出台了保护妇女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20世纪70年代,行动主义者和学者开始关注法庭性别歧视问题。他们认为,仅仅只有立法领域的改革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接受过有关性别平等的培训,法官才能在法律程序或是在自身观念中真正实现法庭内的男女平等。1980年,为顺利进行这样的培训,美国建立了促进法庭男女平等的国家司法培训项目。这一培训项目约涉及20个州,并被列入国家司法培训大纲。美国的培训计划及指导意见对我国性别歧视问题的研究和改革均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为此,我们编译了美国德克萨斯州《在法庭程序中贯彻性别平等的指导意见》,供研究参考。

关 键 词:美国经验 性别歧视问题 法律程序 国家司法 州都 德克萨斯州 性别观念 自身观念 立法领域 法律职业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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