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2]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3]南宁市西乡塘区国税局纳服股 [4]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6期12-21,共10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应对BEPS背景下完善中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研究"(14AZD153)子课题"应对BEPS背景下的国际税务征管合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税务机关虽为税收征管之主导者,须依职权对应纳税额进行核实、查验,然而,因纳税人对课税事实知之最稔,在协同征税的理念下,纳税人须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加以协助。除此之外,税收扣缴义务人与第三方因为参与交易或课税的部分环节,掌握部分课税资料,也应当承担部分税收协助义务。实践中,税务机关在要求协助义务人提供税收协助上裁量权过大,权力约束机制的不足容易导致其滥用权力,此一来不仅会侵害税收协助义务人的基本权利,降低税收遵从度,还会从整体上降低征管效率。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出发,税收协助义务不能无上限地遵从,而要为其设定限度,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宪性、合法性及比例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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