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东省土壤污染修复法律机制的完善——基于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之启示  被引量:7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幸红[1] 林鹏程[1]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州51032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15-22,共8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学科共建项目(编号:GD14XFX15)

摘  要:广东省土壤污染修复起步较晚,虽取得一定的治理成果,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面临土壤修复立法滞后、土壤修复法律责任缺失、土壤修复经费来源与使用方式单一等法律困境。而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在污染场地的治理方面具有先进的经验,其在立法技术、修复的严格责任、广泛的修复基金支持等方面对广东省的土壤污染修复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立足广东土壤污染现状与学习他山之石,广东省的土壤污染修复工作亟需国家立法与地方专门立法的支持、确定土壤修复法律责任、构建污染修复基金体系,确切解决本省面临的土壤污染问题,进一步做好土壤修复先行区的重要角色,以缓解全国土壤污染的困境。

关 键 词:广东省土壤污染 土壤修复 法律机制 美国超级基金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