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立法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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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荣荣[1] 

机构地区:[1]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  处:《公民导刊》2016年第3期34-35,共2页

摘  要:"安徽省立法中就重点规范明确一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对其他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和讨论而不作出决定的事项则不再作出规范,突出了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突出了重点,也便于操作。"

关 键 词:重大事项决定权 地方立法 地方各级人大 地方人大常委 国家权力机关 一府两院 立法质量 规范设计 行使国家权力 修订草案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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