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种权力:违宪审查权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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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飞龙[1,2]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紫光阁》2016年第12期79-80,共2页

摘  要:11月15日,香港高院原讼庭作出初审判决,承认人大释法权威,结合对香港法例的普通法解释,剥夺了港独候任议员的就职资格,为后续上诉判决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框架,维护了香港基本法的秩序权威和国家主权利益。此次人大释法属于主动、提前释法,是在未经香港管治机构提请、有关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而进行的应急性释法,打破了中央治港既往的“后发”惯例,而自觉主动地承担对基本法的宪制性维护责任。

关 键 词:第四种权力 违宪审查权 香港基本法 国家主权 宪法解释 宪法实施 监督功能 比较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 主流意见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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