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员额制下审判辅助人员的设置与管理——以港澳地区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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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天武[1] 李懿艺[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社会》2016年第1期98-107,共10页Law-Based Societ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占中’后香港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5ZDA036);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权与终审权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JJD81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核心目标下的司法人员员额制改革,对审判辅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等举措,不应仅被视作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阶段性口号或动议,更应被视作尊重司法与诉讼规律、确保司法权与裁判权充分、正确、高质效行使的长久之策。本文着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然发展成熟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借鉴,以期厘清员额制下我国审判辅助人员设置与管理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关 键 词:审判辅助 司法人员 分类管理 员额制 港澳地区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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