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几个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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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斌[1]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出  处:《农家科技(理论版)》2016年第12期49-49,共1页

摘  要:2012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确定了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时所有权归属的规则,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关 键 词:特殊动产 一物数卖 登记对抗主义 

分 类 号:TU746.3[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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