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先例原则在加拿大的适用和发展——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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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兰清[1] 王好[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6年第12期19-21,共3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加拿大作为英属殖民地,一直沿用英国的普通法系统,加拿大的法院系统也恪守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即较低级别的法院的判决须遵循较高级别法院在先判决的约束。在1909年的斯图尔特诉蒙特利尔银行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其受本院在先案例的约束。1949年脱离英属联邦后,加拿大的最高司法机关不再是英国枢密院(贵族院),而是加拿大最高法院。

关 键 词:遵循先例原则 加拿大 确定性 法院系统 平衡 活性 蒙特利尔银行 最高法院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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