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构建探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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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超锋[1,2]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2]淮海工学院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76-82,共7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2BFX121);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2014年度重点课题"区域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JSFZFZ14D06)

摘  要:我国区域环境立法机制包含本体构造、保障措施和法律依据三个层面的内容,对其构建也应从以上三个层面依次展开。首先,界定区域环境立法的主体、客体和程序,以充实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本体构造;其次,建立健全区域环境立法的信息交流、沟通协商以及利益平衡机制,以强化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保障措施;最后,促进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法制化进程,以完善我国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区域环境立法 本体构造 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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