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豁免权的法理分析——兼论检察官豁免制度与司法责任制度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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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腊云[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74-80,共7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  金:教育部基金项目<我国法官豁免权现状与制度建构的实证研究>(编号:14YJC820042);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科研项目<代议机关预算审批监督问题研究>(编号:2016B001)

摘  要:在当下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期,关于检察官豁免的法理研究有了时势需要。检察官豁免是检察官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时免受其他法律权力或支配约束的自由。检察官豁免起源于司法豁免,是检察官的职业特权,又可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准司法官职责论、制度利益衡量理论和人的理性有限理论等构成了检察官豁免的理论基础。检察官豁免制度并非对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对其实体性构成要件的落实,并且可以有效地摒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结果责任制"模式的弊端。

关 键 词:检察官豁免权 豁免制度 司法责任制 契合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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