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再分离的继承问题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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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廷勇[1] 杨遂全[2]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4 [2]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农村经济》2017年第1期35-42,共8页Rural Economy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编号:13AJY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以流转为基本特征的土地制度改革下,承包经营权再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进而形成"三权分置"是对农村生产关系应然和必然的体现和反映。市场化条件下的承包权、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使用权为载体的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性质但又不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新型物权,但由于受到土地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而具有其特殊性,可以有限制条件继承。因此,未来立法或修法应以政策为导向、以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为核心、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来合理界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继承权的关系。同时,应以农用地性质不变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相统一的原则来推进承包权、经营权有条件继承,也应以承包期限为基础、继承主体为核心,不断完善承包权、经营权平等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 键 词:承包权 经营权 再分离 继承 

分 类 号:F30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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