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限度与进路: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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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底高扬[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44-54,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4JZD00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HJ2014A02)

摘  要: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属于宪制范畴。建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应明确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运行、强化司法权的自我监督、推动行政法治化发展、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等宪制目标,划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适度性的改革定位、尊重科学的审级制度、警惕"司法联邦主义"等宪法界限,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主导、科学设置跨行政区划司法体系和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等途径进行合宪性调整。

关 键 词: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 宪制目标 宪法界限 合宪性调整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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