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体制改革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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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继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183-192,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A05);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15年重大课题项目(684)

摘  要: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体制依附于科技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缺乏整体性和自主性。知识产权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起知识产权体制的话语体系,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这一目标,全球化是动力,法治化是手段,回应性是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国家知识产权体制改革应该从行政、公共事务和司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将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集中,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二是从国务院、部委、社会及市场等多个层次,建立政府、大学或者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知识产权公共事务协调运行机制;三是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促进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的形成。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体制 治理结构 行政管理 公共事务 现代化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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