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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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玉东[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57-60,共4页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dition

基  金: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自主选题资助项目(FL16MJ01)

摘  要:中国应否规定取得时效,争议由来已久。在比较法上,除个别国家外(如蒙古),大多数国家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中对取得时效均有规定。但现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却并未规定取得时效。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物权编 法上 立法选择 权利人 消灭时效 建议稿 动产所有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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