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不足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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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满洪杰[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63-66,共4页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dition

基  金:2015年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团队项目(IFYT15021)

摘  要:2016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2章第2节以第25条至第36条规定了监护,其中既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也包括成年监护。《草案》的规定,参考了各国监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因应了修订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入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较大创新。

关 键 词:监护制度 《草案》 民政部门 意思能力 私法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 中国民法典 人格尊严 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 

分 类 号:D9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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