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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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树芳 

机构地区:[1]青海省西宁市恒源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6年第11期68-68,共1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国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项权力称为国胡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此项权利改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 2007年 《物权法》 用益物权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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