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法律研究——以李庄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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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智媛[1] 

机构地区:[1]闽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12期227-228,共2页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摘  要: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还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作为辩护人或者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同时,他们也应当履行自身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本文着重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辩护人、证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关 键 词:辩护人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 罪行认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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