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条款的规范结构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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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毅[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2期66-82,共1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AFX010);中央民族大学2016年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立法法>修改与新时期民族立法的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KYQN03)的研究成果

摘  要: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涉及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以及含有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授权条款的单行法,学界对该规范体系的逻辑解读颇显混乱。规范分析的结果表明,我国《宪法》第115条与第116条为总分关系,我国《宪法》第116条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我国《立法法》第75条、第98条第3项为授权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我国《立法法》第75条、第98条第3项为配合关系,我国《宪法》第115条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为授权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为并列分工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与单行法中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为部分重合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与单行法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之间则为相对独立关系。

关 键 词: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变通执行 停止执行 变通规定 补充规定 规范结构 

分 类 号:DF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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