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以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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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砚涛[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2期125-137,共13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3BFXJ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混淆了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不成立与无效之间的区别,会导致相对人丧失诉权、信赖利益难以实现、行政成本"零回报"等负面效果,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许多案件对不成立、违法、无效等法律定性,以及驳回起诉、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裁判方式选择上判断错误、标准不一。建议将"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而且鉴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已经对行政处罚无效作了规定,应将该法第41条并入该法第3条,作为无效一般标准之"重大且明显违法"项下的具体情形。同时,对我国相关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也应作相应调整。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 不成立 无效 成立要件 合法要件 行政程序 行政诉讼 

分 类 号:DF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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