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编纂过程中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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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可[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46-50,共5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二者均具有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持经济秩序稳定的功能,公示公信原则究竟是一个原则还是两个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之一,这就注定了其适用的具体情形远远小于公示公信原则适用的情形,所以"用善意取得制度取代公示公信原则"的观点不攻自破。目前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设计尚不够成熟,可以考虑通过释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从而完善该原则并引进相关原则作为配套制度,这种构建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公示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 先占 诚实信用原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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