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责任论:一种形式主义的人格定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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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东平[1] 詹明[2]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2]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出  处:《党政干部参考》2016年第24期53-53,共1页

摘  要:人格责任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毕克迈耶首开其端,后由日本刑法学者团藤重光博士发扬光大的一种人格定罪模式。人格责任论认为责任的基础在于行为者的内在人格,这样从形式上看定罪要考虑人格,但又认为行为人依据自己的人格主体的体现而实施个别的行为时,可以认定存在责任,即责任的认定实际上仍然是考虑行为。

关 键 词:人格责任论 定罪 形式主义 行为者 刑法学家 日本刑法 人格主体 行为人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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