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负责制在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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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斌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黑龙江加格达奇165000

出  处:《森林防火》2016年第4期17-19,共3页JOURNAL OF WILDLAND FIRE SCIENCE

摘  要:1对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认识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森林防火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

关 键 词:行政首长负责制 大兴安岭地区 执行情况 《森林防火条例》 黑龙江 工作责任制 行政管理 政府 

分 类 号:F231.6[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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