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施行税收征管新方式,商品“先放后审”利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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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清[1] 汪斌[2]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出  处:《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1期72-73,共2页Imp-Exp Executive

摘  要: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海关施行自报自缴、先放行后审单的新税收征管方式,并颁布《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2016年62号公告)(以下简称“新政”),对进出口商品原申报方式进行改革。新政为引导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违法惩戒提供了操作依据,保障了海关统一执法,提升了通关货物的便利化。

关 键 词:税收征管方式 进出口商品 海关 改革试点工作 “新政” 进出口企业 申报方式 便利化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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