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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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传智[1] 

机构地区:[1]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

出  处:《求是》2017年第2期29-30,共2页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创新实践、推动落实。

关 键 词:强化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形态 纪检监察机关 党风廉政建设 纪律建设 从严治党 创新实践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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