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检察管理法治化形态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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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晓辉[1] 

机构地区:[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47000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121-124,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方兴未艾。中国检察制度在运转了几十年的司法体制中,行政化烙印处处可见。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重点之一就是"去行政化"。实现检察管理的法治化形态是改革的应有之义。检察官法治化形态,简而言之就是一切检察管理行为依法而为。要从多年来的行政化禁锢中走出不是易事,既有法律缺位的因素,也有更多体制上、机制上的制约。立足于此,尝试研究提出实现检察管理实现法治化形态的路径,即建立"三个机制、一个体系":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检察官主导办案的业务管理机制、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机制,完善、统一检察管理的法律规范。以期通过研究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方向、检察管理改革途径提供些许参考。

关 键 词:检察管理 检察官 法治化形态 改革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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